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 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 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 處罰
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