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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097.12.18
要  旨:
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
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
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
處罰
2.
發文日期:090.12.27
要  旨:
函頒「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