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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100.01.12
要  旨:
按拍賣係屬買賣性質,其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買賣之法
律關係乃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故執行機關拍賣時,其出賣人既為債
務人而非執行機關,則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公職人
員服務機關」為出賣人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法之適用;惟執行機關內具財
產申報義務之人員,如於拍賣程序中有違法情事者,則應視個案具體事證
判斷是否有前開法規之適用
2.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
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
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3.
發文日期:099.01.11
要  旨:
關於財政部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規定也應
依法申報其財產
4.
發文日期:098.12.10
要  旨:
關於「受其監督之機關」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所以只要依
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均不論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
之。因此行政院主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對所服務之各該部會所屬機關及各
級人員,具指揮、監督之權責,無庸置疑,至於有無監督之關係,則應衡
酌各部會政務委員之職務性質、實際執行職務內容所斷
5.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
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6.
發文日期:096.05.18
要  旨: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7.
發文日期:096.05.10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競合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