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07.04.27
要 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免同一年度就(到)職及
定期申報重複之困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不同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競合可擇一申報情形尚屬有間,另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查核,申
報人誤載申報日,而未及於該年度抽籤前修正,因申報日無法事後補正,
該份申報表亦無法作為查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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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6.12.15
要 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
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
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
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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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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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2.11.19
要 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法立法目的
係為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公眾檢視,是申請查閱
人將申報人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
不正當目的使用,尚難認違反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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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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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0.02.25
要 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2 項,依其立法(或目的)解釋及文義
解釋,自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倘受理申報機關(構)因前述情形
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
得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個案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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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99.10.08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
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
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
財產比對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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