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 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 ,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 ,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