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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3.11.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
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
,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
,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