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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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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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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0.07
要 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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