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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103.10.0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