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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03.10.0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
2.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雖無明文規定,
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
料,依舉輕明重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始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