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1.
發文日期:111.03.11
要  旨:
審酌國民法官之選任方式及職權,與法官之職務性質有實質差異,尚難認
國民法官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法官
」適用範圍
2.
發文日期:098.10.08
要  旨: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 3  個月內辦理留職停
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
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