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酌國民法官之選任方式及職權,與法官之職務性質有實質差異,尚難認 國民法官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法官 」適用範圍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 3 個月內辦理留職停 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 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