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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0.03.18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7  條等規定,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
及影響力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惟申報人配偶既於定期申
報前死亡,為繼承人時即應為變動申報,已達到揭露財產變動目的,且為
避免增加困擾,自無庸填報配偶於死亡前財產變動情形
2.
發文日期:099.11.17
要  旨:
有關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結婚、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
二十歲者,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