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7 條等規定,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 及影響力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惟申報人配偶既於定期申 報前死亡,為繼承人時即應為變動申報,已達到揭露財產變動目的,且為 避免增加困擾,自無庸填報配偶於死亡前財產變動情形
有關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結婚、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 二十歲者,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