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指示,應事前或 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單純表示為塗銷信託登記,則不涉及對信託財產 之管理或處分,應於 1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變更之情形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雖無需 向受理申報機關通知之必要,但仍應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並於當年度定期申報財產時,將信託財產管 理或處分所衍生之財產狀況據實申填報之
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無須另行 辦理新職務之就職申報,僅於定期申報時合併敘明,惟具強制信託義務之 職務,仍應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