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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八十年六月三日行政院發布) 第九條規
定:檢舉貪污瀆職之犯罪,其「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予受理」
。然則,設有人以匿名信函向檢察機關舉貪污瀆職之犯罪,應否分案偵辦
?設有人具名檢舉,經分案調查後,始發見檢舉人姓名不實,甚或冒用人
姓名檢舉者,其案件可否據此理由而逕行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