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任務編組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 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兼任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 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