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為人將其妻殺死後入監服刑,而其未成年子女得領取依遺屬補償金, 惟行為人得否以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年子女申請 遺屬補償金?
感染愛滋病雖應認屬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所指之種傷害,惟若 因他人之性侵導致感染愛滋病,被害人得否因此而申請補償?是否應以勞 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或者生活上需要金額之增加,為准否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