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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098.07.29
要  旨: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
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2.
發文日期:088.02.24
要  旨:
本部原則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
核意見
3.
發文日期:087.12.16
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