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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076.12.10
要  旨:
按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裁定免予繼續
執行強制工作者,其徒刑之執行,應自該栽定確定之日起算,業經前開執
行業務研討會研議獲致結論,並經本部檢察司審查同意。嗣後此類案件,
應依前開結論辦理,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台 49 令刑 (二)
字第一七四三號令不再適用。至於業經依前此見解,自提解之日起算執行
徒刑期間,且現仍於該罪執行中之案件,本部已另通函所屬各監獄查報通
知原執行檢察處指揮官更換執行指揮書,自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裁定
確定之日起算其執行期間
2.
發文日期:070.11.25
要  旨:
釋示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期與受刑人實際入監執行日期不同,其累
進處遇成績記分應如何辦理
3.
發文日期:070.07.31
要  旨:
釋示變更原執行程序,採插接執行,以維受刑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