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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7 條
1.
發文字號:
前司法行政部 (68)台函監決字第 07604 號
發文日期:
068.08.06
要 旨:
各監獄對於一級受刑人之接見,應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 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酌予設置一級受刑人接見室, 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請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