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083.06.24
要  旨:
為監獄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修正,
提示各監獄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2.
發文日期:070.12.15
要  旨:
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
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3.
發文日期:070.03.25
要  旨:
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每月成績分
數標準
4.
發文日期:069.12.15
要  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
要件
5.
發文日期:067.10.11
要  旨:
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
6.
發文日期:064.11.11
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如何
辦理累進處理疑義
7.
發文日期:064.08.21
要  旨:
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