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律師或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 品之相關規定
有關矯正機關辦理被告提交訴訟書狀、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 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 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