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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40 條
1.
發文日期:090.08.03
要  旨:
為培養各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及志工之專業智能和實務素養,各機關即行
準備相關分區組訓事宜、分區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
2.
發文日期:090.06.19
要  旨:
為加強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工作,各機關延聘並組訓榮譽教誨師及熱心公
益志工之辦理情形及應注意事項
3.
發文日期:089.02.21
要  旨:
為強化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品德、生活及法治等教育素養,各機關依個別需
要,擬定有系統並聚連續性之相關教育課程
4.
發文日期:087.03.13
要  旨:
臺灣臺中監獄業已開辦觸犯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之業務,茲重新分
配該類受刑人移監規定及收容轄區
5.
發文日期:087.02.11
要  旨:
各監所自八十七年元月份起,於各月陳報教化及文康活動實施情形報告表
,將教誨師(導師)名冊併陳
6.
發文日期:086.12.17
要  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表」
7.
發文日期:086.12.13
要  旨:
有關貫徹刑罰權之執行,落實假釋制度之精神,累進處遇及假釋業務之改
進措施
8.
發文日期:086.11.08
要  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9.
發文日期:084.10.26
要  旨:
指定承辦妨害風化罪強制診療業務之監獄,對於移禁者,如經診斷毋需強
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監提回
10.
發文日期:083.09.17
要  旨:
為配合對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提示有關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11.
發文日期:083.04.08
要  旨:
對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
按月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12.
發文日期:083.01.30
要  旨:
加強對大陸劫機來台人犯之管理與輔導措施
13.
發文日期:082.06.21
要  旨:
為使收容人藉親情的關懷,激發改悔向上的意志,舉辦懇親會時,應確實
辦理之事項
14.
發文日期:071.01.23
要  旨:
釋示受刑人變更刑期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15.
發文日期:070.12.11
要  旨:
補充提示法務部七十年三月六日法七十監決字第三三七二號函規定各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少年在所成績紀錄事項
16.
發文日期:070.10.07
要  旨:
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
,應否回復
17.
發文日期:070.03.27
要  旨:
各監獄關於受刑人逕編三級事項,補充釋明有關羈押期間之計算方式
18.
發文日期:070.03.25
要  旨:
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每月成績分
數標準
19.
發文日期:069.12.23
要  旨:
各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之受刑人應
專案報部核備
20.
發文日期:069.12.15
要  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受刑人應具備之
要件
21.
發文日期:069.12.01
要  旨:
對於逕編三級受刑人審核時,應注意是否另有刑期或另案待決
22.
發文日期:068.09.20
要  旨:
釋示第三級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疑義
23.
發文日期:068.08.10
要  旨: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
,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24.
發文日期:067.10.11
要  旨:
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
25.
發文日期:067.10.02
要  旨:
釋示「再犯」應如何認定疑義
26.
發文日期:066.08.27
要  旨: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以上」一語,應包括本數
27.
發文日期:064.12.29
要  旨:
釋示受刑人部分犯罪,如已滿十八歲,其每月成績分數應依一般受刑人之
標準評分
28.
發文日期:064.11.11
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如何
辦理累進處理疑義
29.
發文日期:064.10.23
要  旨:
受刑人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經撤銷假釋者,應回復其縮短前之刑
期,而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者,則無此規定疑義
30.
發文日期:064.09.23
要  旨:
釋示受刑人犯二案,一案減刑後,刑期屆滿,一案刑期重新起算,其累進
處遇如何辦理疑義
31.
發文日期:064.08.22
要  旨:
釋示有關累進處遇受刑人縮短刑期疑義
32.
發文日期:064.08.21
要  旨:
釋示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折算方式
33.
發文日期:064.08.12
要  旨:
受和緩處遇之病犯,辦理縮短刑期之成績總分,以八成計算
34.
發文日期:064.01.30
要  旨:
外役受刑人辦理縮短刑期後,由法院借提或因病等情形發生時,執行未滿
一單位月之日數,應否回復疑義
35.
發文日期:063.09.12
要  旨:
少年觀護所邀請大專院校優秀學生協助輔導在所少年辦法
36.
發文日期:063.08.21
要  旨:
再犯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記分,應比照初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