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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089.11.23
要  旨:
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
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
2.
發文日期:088.07.07
要  旨:
各戒治所設立情形之調整規劃案
3.
發文日期:087.07.17
要  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指
揮執行受戒治人強制戒治處所一覽表」等
4.
發文日期:086.12.02
要  旨:
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
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5.
發文日期:066.08.05
要  旨:
貴監教化指導委員會張委員建議:殘刑未滿三月之少年受刑人,由少年觀
護所代執行一節,與法不合,至於在成年監獄執行之少年受刑人,自應與
成年刑人受隔離管教。
6.
發文日期:064.05.21
要  旨:
一  新竹少年監獄未附設女性少年監,自未便收容女性少年犯,本部六十
    二年七月三日台 62.函監字第○六七六二號函提示「少年受刑人移送
    執行處理要點」內所指之「少年」,不包括女性少年在內。
二  今後女性少年犯應一律發交當地監獄女監執行,如當地監獄未設女監
    ,應送鄰近監獄之女監執行。
7.
發文日期:064.01.27
要  旨: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條之規定: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
    要時得監禁於少年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指之少年受刑人,應指未
    滿二十歲者而言。少年受刑人晉至一級,年齡仍未滿二十歲者即可為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高適用對象。
二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依前開規定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
    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至於應如何「限
    定期限」?應由監務委員會議斟酌該受刑人實際需要情形決定之。
8.
發文日期:062.08.02
要  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三條所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
    況,認為必要時……」係指其身心發育狀況以生理檢查或心理測驗等
    方法調查結果,認定與十八歲以下之少年同其天花亂墜態,且在行刑
    教育上有必要者而言。
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成年受刑人逕送貴監監執行,已歷經多年,仍
    宜維持現狀,由貴監轉送其他監獄執行,惟在貴監執行期間,應與少
    年受刑人隔離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