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之「使用器械報告表」,依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及羈押法第 20 條規定,修正報告表格式,俾利機關人員填寫陳報
令釋「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所指「槍械」之規定
有關監所管理人員對於人犯脫逃有無逮捕權問題
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 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