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處分人因無繼續戒治必要釋放,另案待執行自由刑時,檢察官於 95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五)填發釋放通知,約於當日下午 5 時至 5 時 30 分送達戒治所,惟戒治所認為「該所接獲釋放通知後釋放受戒治人 本有 24 小時之彈性作業時間,且 6 月 24 日、25 日適逢例假」,故 通知本署應自 9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接續執行刑罰。但檢察官則 認為應自 95 年 6 月 23 日起即接續執行,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事關受 刑人權益,究自何時起接續執行為宜。
某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判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玖佰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某日上午到案執行,因無力完納罰金而移送監 獄易服勞役六十六日,同日下午其家屬請求繳清罰金,問計算某甲應繳納 罰金若干時,其納款當日,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期間,能否依裁判所定易 服勞役折算一日之額數,於罰金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