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3
1.
發文日期:091.00.00
要  旨:
甲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同時提起公訴;嗣被告經裁定停止
戒治,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另經分案偵
辦,承辦檢察官乃併案由法院審理,惟遭院方以非連續犯關係將該案退回
,而該判決嗣即確定。則被告該次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如何
處置? (被告現經撤銷保護管束,繼續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