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如減刑後之徒刑,含定應執行刑未滿一年 ,刑前強制工作部分,應否向法院聲請免除?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刑前強制工作,於執行中,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須待裁定確定後,始能開始執 行,對於得抗告之案件,其確定日應如何計算?
甲因犯竊盜案件,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為「應執行之刑未達一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問甲所受保安處分應否執行?
某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刑前強制工作處分,執行逾 三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實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 工作處分,檢察官核尚屬實,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法院竟將檢察官未聲 請部分而免除某甲刑之執行,檢察官未抗告因而確定,某甲有期徒刑部分 應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