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被告之強制工作,自應僅就強制工作部分為免予繼續執行之裁定,乃原裁 定除諭知強制工作之處分免其繼續執行外,並諭知免其刑之執行確定,致 不能再就被告竊盜等罪所定應執行之刑予以執行,於法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