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犯竊盜案件,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為「應執行之刑未達一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問甲所受保安處分應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