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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084.08.00
要  旨:
甲因犯竊盜案件,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為「應執行之刑未達一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問甲所受保安處分應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