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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5 條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彥文明字第 0031 號
發文日期:
078.07.19
要 旨: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 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