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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062.08.20
要  旨:
各級法院因案借提訊問在保安處分處所執行之受處分人,於解還時,發現
感染疾病或重傷時,執行保安處分之機關,不可拒收,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十八條規定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