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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105.04.25
要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
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
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
違法行政處分
2.
發文日期:105.02.04
要  旨:
仲裁協會之設立,如與人民團體法第 3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
費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及第 8  條等設立規定不符,地方
政府許可立案,核屬違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