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