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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098.10.16
要  旨:
關於台端參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之基礎訓練,如於該訓練
期間內成績評定合格,其基礎訓練成績應屬有效,反之逾期未完成者,則
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