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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43 條
1.
發文日期:101.06.18
要  旨:
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協
調委員會組成方式及運作機制,而受任為政府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履約管
理顧問,其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得否擔任促參案件履約爭議協調委員
會委員,須視該協調委員會委員職責及角色而定,又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
範規定,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解釋
2.
發文日期:059.06.12
要  旨:
國民中學現職教員申請律師登錄,應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