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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23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
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