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 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