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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23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決字第 0930802947 號
發文日期:
093.08.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 務所,應依律師法規定,於經法務部許可後,始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 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