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代理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又受停止執行職務之律師,基於複代 理人權限不得大於原代理人原則,於代理權受限制範圍內,受選任為複代 理人之律師,就該受任為複代理人之訴訟事件,自不得繼續執行其複代理 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