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除有國家 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之情形外,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進行協議,不 得待公務員刑事判決確定,以避免有該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逾期不開 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