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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1.
發文日期:099.03.18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除有國家
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之情形外,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進行協議,不
得待公務員刑事判決確定,以避免有該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逾期不開
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