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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00.01.03
要  旨: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
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
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
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
,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2.
發文日期:099.11.01
要  旨: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應衡量其財政能力依法編列國家賠償預算,落實權責相
符原則,故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之國家賠償金額
限度應由縣(市)定之;至於縣(市)部分,無須訂定賠償金額限度,各
鄉(鎮、市)公所若於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亦由縣
(市)政府核定
3.
發文日期:079.06.11
要  旨:
交通部函為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清潔隊員黃○○請求國家賠償,擬由臺灣北
區電信管理局給付賠償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六四六、二○二元乙案
是否合宜疑義
4.
發文日期:078.02.18
要  旨: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八年度省級工商團體暨縣市工商業會會務人員研
討會」綜合座談學員關於各機關可逕行決定一定之國家賠償金額之建議意
見
5.
發文日期:078.02.18
要  旨:
貴部函轉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八年度省級工商團體暨縣市工商業會會
務人員研討會」綜合座談學員關於各機關可逕行決定一定之國家賠償金額
之建議意見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