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 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 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 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 ,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應衡量其財政能力依法編列國家賠償預算,落實權責相 符原則,故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與鄉(鎮、市)公所之國家賠償金額 限度應由縣(市)定之;至於縣(市)部分,無須訂定賠償金額限度,各 鄉(鎮、市)公所若於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亦由縣 (市)政府核定
交通部函為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清潔隊員黃○○請求國家賠償,擬由臺灣北 區電信管理局給付賠償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六四六、二○二元乙案 是否合宜疑義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八年度省級工商團體暨縣市工商業會會務人員研 討會」綜合座談學員關於各機關可逕行決定一定之國家賠償金額之建議意 見
貴部函轉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八年度省級工商團體暨縣市工商業會會 務人員研討會」綜合座談學員關於各機關可逕行決定一定之國家賠償金額 之建議意見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