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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1.
發文日期:112.01.30
要  旨:
有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
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機
關開會研商,謹將各機關意見摘述如說明
2.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3、9  條、公路法第 2、3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係指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且事實上處於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之物或設備者均屬之,又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並不因尚未辦妥交接手續而受影響,亦即是否移交接管並不影響管理機關
權責,是事故路段依前述係地方政府市區道路,且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
內,即應由該地方政府擔任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負道路維護管理之責,為
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3.
發文日期:098.09.14
要  旨:
關於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案之
賠償義務機關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