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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6.03.07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釋憲案法務部研析意見
2.
發文日期:102.08.19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
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
官或檢察官而言
3.
發文日期:100.10.07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
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
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
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4.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職司訴追、審判及執行
刑罰之公務員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冤獄情事,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
。又國家賠償法中既無排除適用,則針對同一事項,仍應優先適用冤獄賠
償法之規定
5.
發文日期:088.10.22
要  旨: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賠償者,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6.
發文日期:087.10.01
要  旨:
公務員因案經判決有罪確定經依法核予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
無罪確定,當事人權益因而所受之損失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7.
發文日期:081.07.03
要  旨: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