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依本部組織法第七條及貴部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並參照本部七十二
年二月五日召開「研商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問題會議」之紀
錄結論 (二) ,關於鄉鎮市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及調解業務之監督
指導等事項屬於本部職掌,關於地方行政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等事項屬
於 貴部職掌。
二 關於調解委員會主席之選舉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未設規定,且未另
訂議事規則可資適用,本件有關疑義,似可按照一般選舉程序問題,
依 貴部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發布之會議規範之規定處理之。
三 檢附本部七十二年二月五日召開「研商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
問題會議」之紀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