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妻乙女不睦,某日甲毆打乙成傷後,雙方至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約 定甲賠償醫藥費及慰撫金各若干後離婚。數額係經調解互相讓步成立並同 時交付。調解申請事由係離婚,調解書上也只載明離婚事件調解,而未載 明傷害事件。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乙向地方法院檢察處告訴甲上開傷害罪 嫌,其告訴合法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