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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5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並與民
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或得為執行名義,故當事人倘已於鄉鎮市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允宜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送法院核定,俾落實本
條例疏減訟源之立法意旨
2.
發文日期:104.08.06
要  旨: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
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
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
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
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
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3.
發文日期:103.05.19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調解案件常未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車禍死亡案件未經鑑定就請
當事人至調解會調解」、「有關本部 101  年新版調解文書光碟有關調解
書記載調解委員住、居所之部分無法列印」、「為避免法院核定調解書標
準不一問題,希望有機會可以跟法院交流調解業務」等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3.04.11
要  旨:
民法第 77 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 條規定參照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調解當事人雖未參與調解,惟法定代理人已代理參與
調解並調解成立,則倘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調解書上簽名,並不影響調解
已有效成立
5.
發文日期:101.12.1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25 條規定參照,如個案上遇有調解書漏未經主席
簽章者,因事件業經調解委員調解並由兩造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仍屬成
立,惟文書行政作業確有疏漏,應由調解委員會補行主席簽章
6.
發文日期:098.11.04
要  旨:
雖然各地方調解委員會之主席,並未實際參與調解委員會之調解事宜,但
基於調解委員會代表人之身分,而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時係由該調解委
員會之名義作成調解書,因此,該調解委員會組織法上之主席,應於該調
解筆錄暨調解書之主席欄核章
7.
發文日期:092.04.16
要  旨:
有關調解成立時製作之調解書宜否應當事人請求,俟第一期款或全數款項
交付後始函送法院核定乙案
8.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9.
發文日期:073.03.16
要  旨:
....。至於填寫第十四號調解文書用紙「調解書」乙事,如在實務上確有
因難,可以免填出席調解委員之「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