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鄉長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之規定,不得任調解委員,但若當事人 依該條例第 17 條之規定,推舉鄉長為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則不在上開規 定限制之內
關於擬訂「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 令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