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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099.07.23
要  旨:
雖鄉長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之規定,不得任調解委員,但若當事人
依該條例第 17 條之規定,推舉鄉長為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則不在上開規
定限制之內
2.
發文日期:088.12.20
要  旨:
關於擬訂「台中縣沙鹿鎮加強調解業務措施實施辦法」,是否牴觸相關法
令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