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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40 條
1.
發文日期:110.07.27
要  旨:
有關仲裁法第 22、29 條適用問題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2.06.24
要  旨:
仲裁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
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仲裁人及選定方法,
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當事人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法,而有約定仲裁
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方有該條第 4  項由仲裁機構選定主任仲裁人規
定之適用
3.
發文日期:102.05.03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4.
發文日期:102.03.07
要  旨:
仲裁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協議,約
定將現在或將來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仲裁庭判斷,以
解決爭議,此項制度乃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強制仲
裁者外,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願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始得為之
5.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仲裁法相關條文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