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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109.10.07
要  旨:
有關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所稱「仲裁詢問」,是
否包括仲裁庭與當事人以電話會議、視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召開,以行
程序、實體爭點整理者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02.05.03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3.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仲裁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如係仲裁人一人辭任或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而致仲裁程序不能合法進行,為避免當事人一方藉故拖延,於新仲裁人
繼任後,自應將仲裁庭重行組成後進行仲裁程序期間與組成前進行仲裁程
序期間合併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4.
發文日期:088.01.13
要  旨:
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裁程
序,其作成仲裁判斷期限究應適用商務仲裁條例或仲裁法之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