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0 條
1.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檢察機關為通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所為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偵
查結果公告,係因執行刑事偵查所生後續相關事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特定目
的範圍,又檢察機關掌理檢察行政監督事項,係廣義司法行政事項,應屬
所列「其他司法行政」(代號 174)特定目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