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 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 ,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 5 條規定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