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 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 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