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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096.03.29
要  旨:
受戒治處分人因無繼續戒治必要釋放,另案待執行自由刑時,檢察官於
95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五)填發釋放通知,約於當日下午 5  時至 5
時 30 分送達戒治所,惟戒治所認為「該所接獲釋放通知後釋放受戒治人
本有 24 小時之彈性作業時間,且 6  月 24 日、25  日適逢例假」,故
通知本署應自 9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接續執行刑罰。但檢察官則
認為應自 95 年 6  月 23 日起即接續執行,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事關受
刑人權益,究自何時起接續執行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