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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7 條
1.
發文日期:104.12.02
要  旨:
而法院對施用毒品者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若係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依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而釋放,該保安處分於釋放之時
即屬執行完畢;若因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得前述命令或裁定,經勒戒處
所逕予釋放者,亦應於該日午前獲得釋放之時,即屬執行完畢
2.
發文日期:098.07.15
要  旨:
關於為便利各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執行期滿之釋放作業有所依據,釋放作
業統一於受戒治人戒治執行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理之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