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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4.12.02
要  旨:
而法院對施用毒品者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若係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依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而釋放,該保安處分於釋放之時
即屬執行完畢;若因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得前述命令或裁定,經勒戒處
所逕予釋放者,亦應於該日午前獲得釋放之時,即屬執行完畢
2.
發文日期:088.01.04
要  旨:
規定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過程中發現施用
毒品種類不同時之應有處置
3.
發文日期:087.12.22
要  旨:
於偵辦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接獲勒戒處所關於受觀察、勒戒人涉嫌施用另
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之報告書,應即併行偵查
4.
發文日期:087.07.06
要  旨:
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業務(矯正業務部分)遭遇之問題及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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